一、调整依据
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依据二:宿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28元;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1430元。
二、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6元(80428元除以12个月乘以3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2413元(6元乘以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为72元(1430元乘以5%)。
三、办理时间及途径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线上网厅或线下网点两种途径办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并完善本单位及职工信息。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及已死亡或领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3.单位因疫情或其他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长时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封存或销户手续。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