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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购买存量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攻略

发布时间:2023-11-09 12:4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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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政策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金管[]3号)第一条第二项:

一、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金管[]3号)第一条第二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1)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为1年(含)内;(2)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

二、个人提供要件(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夫妻共同购房:结婚证(房主配偶、共有产权人配偶提取);

3、收款银行卡:提取人本人Ⅰ类性质储蓄卡。

三、提供购房材料(原件):

1、二手房过户后的新《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发票

3、房产交易申报单

四、提取额度及次数:

1、本人(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购房一年以内(以新的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到账时间:

三个工作日

六、补充说明:

1、购买非住宅类性质的办公、商业等二手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异地购买商品住房需留置审核;

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办理,并提供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加盖公章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办理;所有表格均可在宿州公积金网站下载使用;

5、申请提取时,提取人无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情形。

七、咨询电话:

市直 (0557)3054115

埇桥区办事处(0557) 3027513

砀山县管理部 (0557)2276766

萧县管理部 (0557)3797002、(0557)3797003

灵璧县管理部(0557)2379058、(0557)2379060

泗县管理部 (0557)702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