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全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20元/人·年。
2.定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80元/人·年,个人缴费4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50元/人·年,个人缴费7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人·年,个人缴费160元/人·年。
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4.其他特殊人口参保资助政策,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