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排除法,以下不列入范围)
(1)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普通门诊、急诊和长期慢性病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大病门诊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5)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普通病床床位费超过45元/日以上的;
(6)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7)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8)《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劳医[2000]83号)附件中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9)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材料费用;
(10)住院期间非抢救时使用的抢救类药品和血液制品,与参保职工病情不相符的诊疗项目及药品;
(11)统筹地区规定的其它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药费用。